參展補助 │ 5個您可以多加利用的海外參展補助管道

到海外參展對於台灣廠商來說,無非是一個拓展自家品牌、將產品銷售到國外、尋找海外代理經銷商的一個方式。而對於台灣業者來說,參加海外展覽大家會考量的第一個因素就是「錢」,而近幾年以來,台灣各政府為了推廣及鼓勵各廠商及中小企業至國外參展,便制定了許多有關 海外 參展補助 計畫,以下小編為大家稍微簡單整理一下有關 海外參展補助 的懶人包~

1 . 國貿局 – 參展補助 (每年分為上下半年,共2梯次)

申請資格

1. 依「進出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2. 於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止具有出進口實績。(除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政策之農業業者不受此限制)
3. 自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
4. 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

補助金額

1. 第一順位市場:美國、德國、中國大陸、新南向國家、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國、邦交國、5+2產業 。第一順位市場每一展覽每一攤位(每一攤位以9平方米計算),補助新台幣3萬元每增加一個攤位,增加補助新台幣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5萬元。 2. 第二順位市場:第1順位以外之市場。第二順位市場每一展覽每一攤位(每一攤位以9平方米計算),補助新台幣2萬元每增加一個攤位,增加補助新台幣5,000元,每展補助上限為4萬元

特別注意

1. 公司或行號參加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展覽以全年度各核配一項展覽為原則。
2. 北韓舉辦之國際展覽不予補助;另為避免我商輸銷貨品至伊朗違反國際相關制裁規定,影響廠商權益,故前往伊朗參展不宜補助


2. 台北市政府- 參展補助 (申請時間:暫定109年1月)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極參與海外展售活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爭取海外訂單。

申請資格

1. 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
2. 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以下簡稱個別廠商
3. 前二款所稱之公司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補助金額

1. 依前點第一款申請之工商團體組團參展,每年度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單一展覽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最高總補助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
2. 依前點第二款申請個別廠商參展,每年度以申請一項展覽為限;單一展覽每一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特別注意

1. 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及個別廠商(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每一參展廠商使用之攤位面積至少需九平方公尺以上。
2. 本計畫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費及運費等。
3. 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請補助。
4. 參展產品或服務屬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依本局公告),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但不得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5. 實際補助金額,請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准函為主。


3. 新北市政府 – 參展補助 (申請時間:第一梯次 109年1/13~1/31)

為積極響應全球化國際市場,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將提供廠商國外參展補助,鼓勵廠商積極組團參加國際工商展售活動,擴大與專業買主接觸機會,以拓展新北市產業形象及貿易商機,進一步爭取訂單並擴大國際市場佔有率,除鼓勵新北市公協會率廠商參展外,另開放個別廠商申請參展補助,鼓勵相關廠商參與重點拓銷市場之展售活動。

申請資格

1.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或本市民間團體率本市廠商組團參展,參展廠商須至少 5 家為其所屬會員並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由民間團體向本局提出申請。(P.s 民間團體指的是公協會單位喔~)
2.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依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廠向本局提出申請
3. 公司(商號)及工廠皆登記於新北市者優先補助。
4. 第1款及第2款所稱之公司不含外國公司於本市設立之分公司。

補助金額

1. 民間團體組團參展:最高補助金額將依其參展廠商家數核定,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 10 萬元,且民間團體應將 8 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市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2. 本市廠商個別參展:每一參展家數,最高補助新台幣 5 萬元(補助額度視當梯次申請廠商家數調整)

特別注意

1. 最高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補助項目總經費50%,且補助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裝潢、文宣廣告。
2. 國外工商展售活動(含中國大陸及港、澳),並以傳統製造業或雲端運算、國際物流、生技醫療、數位內容、綠色能源、ICT等產業新南向18國(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印度、新加坡、菲律賓、越南、緬甸、汶萊、柬埔寨、寮國、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斯里蘭卡、不丹、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等重點拓銷市場為優先補助對象。
3. 同一展售活動已申請或獲得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包括已參加公協會籌組之參展團且獲其他政府機關參展補助者,或參加之展售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如國貿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之參展團)。
4. 同一廠商同一年度至多補助1個展售活動為原則,超過部分將視預算酌減或不予補助。
5. 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將予以記點,二年內倘累積達二次以上,將停止補助一年。

P.S 有關新北市政府補助的詳細步驟以及更多注意事項,請參考新北市參展補助 │ 新北市海外參展補助第一梯次開始申請了! 這篇文章~

4. 桃園市政府 – 參展補助 (申請時間:暫定109年1月)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並補助本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1. 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惟不含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2. 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自行組團之受補助單位攤位必須互相緊鄰

補助金額

1. 公司或商業: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台幣4萬元
2. 自行組團:國外每一展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台幣6萬元

特別注意

1. 補助金額僅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文宣廣告、運輸費等項目,且最高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50%。
2. 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參展計畫補助。
3. 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已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4. 補助核配優先順序:將參考經濟部國貿局108年度第一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重點市場分級。
5. 實際補助金額請依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函為準。


5. 文化部 – 參展補助 (每年分上下半年申請,共2梯次)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文創事業與個人參與國際展覽、拓展國際市場,透過主題性策展呈現文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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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官網

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符合文化創意事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 1.視覺藝術產業 2.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3.文化資產應 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4.工藝產業。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1.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50 之財團法人。
2.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 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補助金額:

1. 申請個別參展:以公司、獨資、合夥事業、社團法人、 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50 之財團法人、個人 名義參加國際性展覽者為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參 展經費;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20 萬元整為 上限。

特別注意

1. 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率不得低於總經費 50%。
2. 補助項目:補助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場地租金、 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展品保險費為限。
3. 申請者所提參展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之 文化創意產業類別,且其參展之主辦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覽。 (2) 參與國家至少 10 國以上。 (3) 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以上簡單為大家整理了一下海外參展補助 的懶人包,提供給大家在規劃海外參展時,可以多多利用以上的補助管道,在參展成本能夠有所節省。另外,如想隨時隨地能接收有海外參展補助的資訊,也可以至我們官網最新消息-補助訊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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